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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实施细则
作者:白山产权 来源:未知 点击:次 更新时间:2016-05-13 09:28
第一条
为规范在白山市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交易凭证出具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产权公司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公司为产权交易转让、受让双方出具的证明产权通过产权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国有和集体性质产权转让,产权公司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其他性质产权转让,产权公司出具《产权转让见证书》。
第三条
受让方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公司指定结算账户,转让方交付转让标的,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转让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产权公司在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产权交易证明。转让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产权公司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由产权公司带编号发出,不得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防伪用纸、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产权公司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一方或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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