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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作者:白山产权   来源:未知   点击:次   更新时间:2016-05-13 08:51
第一条 为规范在白山市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公司”)进行的网络竞价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产权公司内进行的国有产(股)权交易,挂牌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产权公司与转让方商定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规则。非国有产(股)权或资产类交易的网络竞价行为,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络竞价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产权交易网络综合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的竞价转让方式。
   第四条 产权公司负责对网络竞价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产权公司与转让方应在确定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竞价委托合同》。
   第六条 产权公司一般在签署《竞价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制定《竞价须知》等网络竞价文件。
   第七条 网络竞价文件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产权公司通知已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签署网络竞价文件。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签署《竞价须知》等竞价文件,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网络竞价保证金,即成为竞买方。未按要求签署《竞价须知》等网络竞价文件,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意向。
网络竞价保证金原则上设置为竞价标的挂牌价格的10~50%。
   第九条 涉及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按法律规定事先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来产权公司登记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在网络竞价会上行使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本条款只适用于多次报价方式)。
   第十条 产权公司应向竞买方发放网络竞价交易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
   第十一条 转让方和产权公司应对获取网络竞价文件的竞买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发出网络竞价文件后不得终止网络竞价:
(一)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终止产(股)权转让的;
(二)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
(四)出现网络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三条 产权公司应在网络竞价实施前,对参加网络竞价的所有竞买方进行网络竞价系统使用培训。
   第十四条 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方,应按规定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登录网络竞价交易系统参与竞价。逾期未登录的视同放弃竞买权利。
   第十五条 网络竞价可以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进行。
   第十六条 网络竞价可以采取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方式。
   第十七条 一次网络报价,是指竞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一次性报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网络竞价方式。竞买方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最高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
   第十八条 多次网络报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网络竞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时段内多次报价,报价结束时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九条 采用多次网络报价方式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轮报价应高于前一轮报价,报价成功即成为当前最新报价;优先购买权人可按当前最新价格报价,即跟价。
   第二十条 竞买方输入网络竞价系统的报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但在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止;有竞买方报价的,最高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方。最高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 采取局域网竞价方式的,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应当场与产权公司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采取互联网竞价方式的,受让方应于竞价活动结束后2日内,到产权公司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网络竞价文件的要求和《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须签署《转让合同》的,须在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所签署的合同不得对网络竞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成交价款,剩余款项按竞价会前签署的有关文件及《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的约定进行支付。不能如期支付的,视为自动放弃受让权利,转让方有权将标的物委托产权公司重新进行竞价,受让方前期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支付再次竞价低于前次竞价成交价的差额及前次竞价双方的竞价佣金。
其他未竞买成功的竞买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在网络竞价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竞价会前签署的有关文件及《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的约定进行标的的交付;不能如期交付的,有责任的一方应按照事先签署的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过网络竞价成交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交纳网络竞价佣金。佣金以转让的资产成交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法计收:
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4%交纳;
成交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交纳;
成交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2%交纳;
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二十七条 网络竞价保证金、成交价款和网络竞价佣金通过产权公司指定账户统一结算。
   第二十八条 网络竞价文件发出之后,转让方与竞买方串通、随意终止网络竞价程序、应签而不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竞买方的竞价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登记期限截止后,竞买方要求撤销已递交的受让登记文件的;
(二)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三)竞买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签而未按规定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或《转让合同》的;
(四)竞买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的;
(五)竞买方与转让方、其他竞买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竞买方对转让方、产权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采取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网络竞价公正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转让方、竞买方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网络竞价系统本身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或因网络中断、停电等原因造成承载网络竞价系统的服务器故障,则当场网络竞价会暂停,产权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产权公司当即通知各竞买方另择日期重新进行网络竞价,系统内记录的最高报价为再次竞价的起始价。如再次竞价无人加价,则前次竞价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三十二条 网络竞价活动中当事各方发生的争议可向产权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
白山市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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